依據《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的規定。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五)項,在人行道違法停放機動車,將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權限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程度處以2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 現就人行道違停車輛進行2023年第5期公示(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31日),請違停行為人自覺攜帶好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和違停告知單到重慶市潼南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或者關注潼南區城市管理微信公眾號查閱有關證據材料並接受處理,逾期未接受調查處理我局將采取郵寄處罰決定書等方式,直至申請法院強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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