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網訊(全媒體記者 唐苠涵 通訊員 周致餘)近日,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近百位小區業主參與旁聽。最終,區法院依法判決小區業主杜某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潼南某小區於2014年交房,但小區車庫因開發企業對外欠債,被區法院查封。6年來,車庫未出租出售,業主每月隻需交納50元清潔費即可使用車庫。 2020年5月,周某通過司法拍賣取得車庫產權(共計297個車位)。6月,周某安排人員在小區張貼公告,告知車庫拍賣情況以及出租、出售決定。7月初,周某在車庫周圍安裝了崗亭、道閘、監控等設施,開始收費管理。業主杜某等人對周某的車庫產權提出質疑,認為車庫係業主共有,以致雙方多次發生衝突。7月14日,雙方矛盾升級,杜某等業主將崗亭抬走丟棄,將車庫道閘掰斷,並將車庫管理人員驅離小區。 街道、社區、派出所、消防等部門多次組織周某、業主代表、開發企業座談協商,業主代表始終不認可周某產權,拒絕其入場。為避免進一步激化矛盾,周某暫停入場,並於2020年底將杜某等業主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周某通過司法拍賣取得車庫產權,設置崗亭、道閘等設施前張貼了公告,說明了緣由,小區業主多次阻礙周某進場,行為不合法,侵害了周某的物權,應承擔侵權責任。區法院綜合道閘係統的建設成本、毀損狀況、參與人數、參與程度等因素,酌情判決杜某等人支付1000元至1800元不等金額賠償款。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依照前述規定,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首要考量是車位、車庫是否具有專門規劃。未經規劃的車位,在建設規劃中,相應區域並無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不能作為開發企業的財產被法院強製執行。本案的車庫能被法院司法拍賣,能夠辦理獨立產權,屬於規劃內車庫,那麼周某就是車庫無可爭議的產權所有者。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車庫所有權與小區房屋所有權,均係不動產所有權,車庫係小區專門設施,依附於房屋實現價值,房屋得益於車庫方便生產、生活。使用車庫、房屋必須遵守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等處理相鄰關係的法定原則。周某就車庫管理、使用,須優先滿足業主需要,小區業主則負有合理限度內的容忍義務,允許周某行使對車庫的合法權利。 誠信、友善是全社會共同的價值追求,無論是一般社會活動,還是司法裁判,都必須堅持誠信、友善原則,查明事實真相,分清是非曲直,堅決防止“誰鬧誰有理”“誰人多誰有理”等和稀泥的做法。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才能真正維護公平正義,確保社會長治久安、和諧穩定。 【責任編輯 鄭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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