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限製登記 第一節 預告登記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 (二)以預售或者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 (四)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條件的預告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預告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向預告登記權利人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明。 第六十條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能夠進行土地房屋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商品房預售合同及登記備案證明和當事人關於預告登記的約定。 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後,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六十二條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和當事人關於預告登記的約定。 預購商品房未經預告登記的,不予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的預告登記。 第六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和當事人關於預告登記的約定。 第六十四條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或者經預告登記的房屋買賣合同和當事人關於預告登記的約定。 第六十五條申請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合同和當事人關於預告登記的約定。 第六十六條已設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的,在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時,原土地房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自動轉為土地房屋抵押登記,由登記機構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 第二節 異議登記 第六十七條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不動產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異議登記申請書應當載明異議的事實和理由。 登記機構已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之前,利害關係人申請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並書麵告知當事人。 第六十八條對符合第六十七條要求的異議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並向申請人核發記載異議事項的不動產登記證明。 第六十九條申請人應當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有關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裁決,並在期限屆滿前向登記機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未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起訴、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行政裁決,異議登記失效。 異議登記失效後,原申請人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七十條因異議登記申請不當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節 查封登記 第七十一條登記機構應當根據司法機關提供的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將查封或者預查封的情況在不動產登記簿上加以記載。 第七十二條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製執行取得,但尚未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權利的查封,登記機構依照執行查封的司法機關提交的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等辦理預查封登記。 第七十三條土地房屋權利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登記自動轉為查封登記。 第七十四條兩個以上司法機關對同一土地房屋權利進行查封的,登記機構應當為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司法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對後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司法機關辦理輪候查封登記,並書麵告知其該土地房屋權利已被其他司法機關查封的事實及查封的有關情況。 輪候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司法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先後進行排列。查封機關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查封機關對查封的土地房屋權利全部處理的,輪候查封自動失效;查封機關對查封的土地房屋權利部分處理的,對剩餘部分,排列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 預查封的輪候登記參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四節 其他限製登記 第七十五條土地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征收部門應當書麵通知登記機構暫停辦理相關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布土地房屋征收公告時,應當書麵通知登記機構停止辦理相關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 第七十六條公安、規劃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海關等有權機關依法限製土地房屋權利或者沒收的,應當書麵通知登記機構停止辦理相關登記,登記機構在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上述機關通知解除限製或者取消沒收的,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相關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