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4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9月26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重慶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根據2021年5月27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重慶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初始登記 第四章 轉移登記 第五章 變更登記 第六章 限製登記 第一節 預告登記 第二節 異議登記 第三節 查封登記 第四節 其他限製登記 第七章 更正登記 第八章 注銷登記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土地房屋權屬登記行為,保護土地房屋權利人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是指土地房屋登記機構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地役權、土地房屋抵押權等依法可以登記的土地房屋權利或者事項在不動產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前款所稱土地使用權,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含地表、地上及地下)、農用地使用權(不含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第四條土地房屋權利的設立、轉讓、變更、限製、更正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實行屬地管轄。 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便民高效、信息公開的原則,土地及其範圍內的建(構)築物權利主體應當一致。 第六條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工作。 第七條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製定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技術規範,統一製作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 第八條市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土地房屋登記信息查詢係統,為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提供查詢服務,並為其複印資料提供便利。 土地房屋登記信息查詢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不得違規披露權利人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