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防止幹預司法“三個規定”,特提出倡議如下: 一、什麼是“三個規定”? 2015年,中辦、國辦、中政委、“五部委”先後出台的《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幹規定》,簡稱為“三個規定”。 二、“三個規定”的重大意義: ★是防止幹預、插手司法活動的“防火牆”; ★是違反規定過問案件、不當接觸交往的“高壓線”; ★是嚴防出現“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的三大“製度護法”。 三、請各級領導幹部做到: (一)不違反規定過問和幹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 (二)不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 (三)不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 (四)不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對不以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的應當告知依照程序辦理; (五)不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 (六)對幹預、說情或打探案情的予以拒絕。 四、請全體政法幹警做到: (一)全麵、如實記錄過問案件的情況,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二)不說情打招呼,對幹預、說情或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不泄露政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情況; (三)不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不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四)不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五)不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六)不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不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 五、請廣大群眾做到: (一)不請托領導幹部、政法幹警過問案件、打聽案情、幹預司法; (二)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三個規定”是公正廉潔司法的有力製度保障,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是廣大幹部群眾、每一位政法幹警的責任和義務。執法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離不開每一位政法幹警的辛勤付出,更離不開每一位幹部群眾的理解支持。讓我們共同努力,營造良好政治生態、司法生態,讓不請托、不打探、不違規幹預過問和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成為每個人的行動自覺,為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而不懈奮鬥! 重慶市潼南區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