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委第六次會議重要講話精神,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打造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依據科技部《關於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19〕313號)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和引進重慶市新型研發機構(以下簡稱“新型研發機構”),規範新型研發機構管理,保障新型研發機構健康發展,為全市高質量發展提供科技支撐,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研發機構是指聚焦重慶市科技創新需求,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研發服務和成果轉化,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製度現代化、運行機製市場化、用人機製靈活的獨立法人機構,可以是在渝依法注冊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 新型研發機構包括以下主要功能。 (一)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著眼於我市優勢特色產業及未來發展關鍵領域的實際應用主體,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實現、推動前瞻性基礎研究、引領性原創成果重大突破,提升我市科技創新能力。 (二)開展關鍵技術研發。圍繞我市重點發展領域的前沿技術、戰略性新興產業關鍵共性技術、支柱產業核心技術等原型產品關鍵技術需求,開展技術研發,解決產業發展中的技術瓶頸。 (三)提供研發服務。根據市場主體技術需求,提供技術支撐、研發支持與科技服務等應用技術支持。 (四)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聯合多元化投資主體,構建專業化轉移體係,完善成果轉化體製機製,加快推動科技成果向市場轉移轉化。 (五)孵化科技企業。聯合多元化投資主體,積極開展科技型企業的孵化和育成。 第三條 貫徹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著力圍繞我市大數據智能化、電子信息、汽車摩托車、人工智能、大健康產業等重點領域創新突破,依托園區、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培育引進一批新型研發機構,提升我市科技創新能力,推動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為打造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提供支撐。 第四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新型研發機構的申報、認定、評估、監督、管理等工作。 各區縣(自治縣)科技管理部門協助開展本地區新型研發機構的培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報與認定 第五條 新型研發機構分為新型研發機構(初創型)、新型高端研發機構。 第六條申請認定為新型研發機構(初創型)的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渝注冊的獨立法人機構,投資主體明確,內部控製製度健全完善;企業與事業單位注冊資金不低於500萬元,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注冊資金不低於100萬元。 (二)擁有一支人員結構合理的專業人才隊伍。在職研發人員不低於10人且占機構總人數的50%以上。 (三)擁有開展研發、試驗、服務等所必需的條件和設施。在渝辦公和科研場所不低於500平方米,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100萬元。 (四)能夠持續運營,具有穩定的研發經費來源。上一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投入(不含重慶本地財政扶持資金)不低於200萬元,或占上年度收入總額的50%以上。 (五)具有重大科研成果和市場服務能力,其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谘詢等上一年度市場化收入應不低於200萬元。 (六)申報單位應滿足科研誠信分值要求。 第七條 滿足新型研發機構(初創型)申報條件的單位,進一步滿足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認定為新型高端研發機構: (一)有清晰的發展定位。新型高端研發機構應按照高水平技術、高層次團隊、全球化視野的要求,結合重點產業發展需求規劃建設,有明確、聚焦的發展方向和任務。 (二)有固定的科研場所。擁有先進的儀器設備,獨立集中科研用房建設麵積一般應不低於2000平方米。 (三)有穩定的人才團隊。機構負責人和科研帶頭人一般應為市級及以上高層次人才。機構研發人員數量占機構總人數的60%以上,常駐研發人員(市外柔性引進人員每年在渝工作時間6個月視同為常駐研發人員)不低於20人且占機構總人數的40%以上。 (四)年度研究開發經費(不含重慶本地財政扶持資金)投入一般不低於1000萬,或占年收入總額的30%以上。 (五)掌握核心技術,並具有較強市場服務能力。在重點產業領域取得1項以上可自主自控的重大原創科研成果,產業化效益達到2000萬元以上或已孵化2家及以上科技型企業。 第八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定期接受單位申請,組織新型研發機構申報認定工作,申報認定程序如下: (一)申報受理。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登錄重慶市科技管理信息係統,根據申報指南、標準和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申報書填寫、上傳相關證明材料,並提交紙質申請至所在區縣(自治縣)科技管理部門。 (二)區縣推薦。受理申報材料的各區縣(自治縣)科技管理部門對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完整性進行審查,並對符合要求的申報單位出具推薦函,提交到市科技主管部門。 (三)評審論證。評審論證包括會議評審、通信評審、網絡評審和實地考察等多種形式。市科技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評審方式組織評審論證並得出評審論證意見。 (四)結果公示。市科技主管部門對通過評審論證的申報單位提出認定意見,並公示。 (五)審定發布。通過評審和公示的新型研發機構名單由科技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後正式發布。 第九條 申請認定新型研發機構的單位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慶市新型研發機構申請表; (二)誠信承諾書; (三)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 (四)申報單位的最新章程與管理製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勵、成果轉化、技術服務、科研項目管理、研發經費核算等); (五)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年度研發經費投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以上須由具備獨立執業資格,成立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內無不良記錄的中介機構出具(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並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六)單價萬元以上的科研儀器設備、基礎軟件、係統軟件清單(包括設備名稱、數量、原值總價、購置年份等信息);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條引進的新型高端研發機構的申報、認定、評估、標準、監督、管理及相關扶持政策等工作按照《重慶市科技局關於<重慶市引進科技創新資源行動計劃(2019-2022年)>的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章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經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有效期為3年。 第十二條有效期內的新型研發機構,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對首次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初創型),給予授牌。 (二)對首次認定的新型高端研發機構,給予授牌,並按上年研發經費投入總量的3%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經費支持。 (三)對符合相關規定的企業類新型研發機構,根據自身企業類型在重慶市科技型企業庫中注冊,注冊企業參照《重慶市科技型企業技術創新與應用發展專項項目實施細則》享受相應扶持政策。 (四)符合相關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新購進並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其單位價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或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進口科研儀器設備符合規定的,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五)對於符合相關規定的新型研發機構,可按照《重慶市科技創新券專項實施細則》納入創新券接券機構,推動創新券資助對象向新型研發機構購買研發創新服務。 (六)新型研發機構引進的人才(團隊),符合相關規定的支持申報“重慶英才計劃”和市級科研計劃項目,在有條件的新型高端研發機構中按規定開展職稱自主評定試點,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博士後研究人員、特殊人才暢通職稱認定“綠色通道”。 (七)符合相關規定的新型研發機構,參照《重慶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享受相應扶持政策。 (八)新型研發機構可享受所在區縣相關扶持政策。 第四章考評管理 第十三條 在新型研發機構資格期滿前,市科技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新型研發機構進行績效評估。 績效評估主要考核新型研發機構的研發經費投入納入國家、重慶市研發經費投入統計情況、科技研發條件、科技創新能力、人才團隊建設、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效益、運行管理能力、孵化企業情況以及相應的財務經費使用、管理等情況。 第十四條 績效評估工作主要分四個階段:自評階段,專家評價階段,綜合評價階段,結果公示及運用階段。評估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 (一)評估結果為合格的,繼續獲得3年新型研發機構資格。其中,評估結果排名前三分之一的,且三年研發經費投入逐年遞增的新型研發機構(初創型),按不超過三年研發經費投入總量的10%,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經費支持;評估結果排名前三分之一的,且三年研發經費投入遞增的新型高端研發機構,按不超過三年研發經費投入總量的10%,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經費支持。 (二)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根據評估實際情況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資格。 第十五條已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如有名稱變更、股權結構變更、重大人員變動等一係列變更行為,應提前以書麵形式報至市科技主管部門,重新進行資格核實;如有企業注銷行為,應提前以書麵形式報至市科技主管部門並配合進行財政資助資金使用情況核算。因未及時報備而產生的相關問題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綜合監督 第十六條 對獲得財政資金資助的新型研發機構,應主動配合接受監督。有實名舉報新型研發機構存在嚴重失信行為且經核查屬實的,對該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取消其相關資格。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全流程按照《重慶市科技計劃項目誠信管理暫行辦法》實行科研誠信管理,申報、認定、績效評估等環節各責任主體均需簽訂誠信承諾書。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參與申報的單位和已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出現失信行為的,市科技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采取記錄不良信用、警告、通報批評、取消新型研發機構資格等措施;同一失信行為涉及多個責任主體的,應分清責任,主要責任主體從重處理,次要責任主體可視情節從輕處理;對確有實據證明無過錯的,免於處理。 因存在嚴重失信行為且受到以下處理的,終身追責: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並正式公告; (二)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查處並正式通報; (三)經核實並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嚴重違規違紀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 各區縣(自治縣)科技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製定本地區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重慶市新型研發機構培育引進實施辦法》(渝科委發〔2016〕129號)自本方法印發之日起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