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網訊(全媒體記者 唐苠涵 通訊員 周致餘)顏某沿公路步行回家時,被栓在路邊的狗驚嚇,避讓中發生車禍。近日,潼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因犬隻引發的交通事故案,基於動物飼養人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的文明飼養的相關法律條款,判決犬隻飼養人唐某承擔九成責任,賠償173495.87元。 2020年3月8日,顏某沿著潼南區某村公路一側步行回家。途經唐某家外時,唐某栓養在路邊的金毛犬突然衝出,顏某驚慌中避讓,站立不穩倒向了機動車道,與劉某駕駛的貨車發生碰撞,顏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本次事故為交通意外事故,顏某、劉某均係正常通行,對事故的發生均無過錯。 顏某治療終結後,以唐某、劉某及貨車的交強險、商業三者險承保公司某財產保險公司潼南支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為被告訴至潼南法院,請求唐某、劉某、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經司法鑒定,顏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三處。 法院審理後認為,唐某飼養犬隻的行為引發了顏某倒向機動車道,在倒地過程中與運行的機動車發生碰撞,最終造成顏某受傷。動物加害行為係造成損害發生的起因,交通事故對損害結果的擴大存在影響,動物加害原因係先決條件,起決定性作用。交通事故發生於機動車與行人之間,依照《道路交通法》《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在行人並非故意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不能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綜合以上考量,法院酌定唐某承擔90%的侵權責任、劉某承擔10%的侵權責任,基於交強險責任限額應先行賠付,不足部分再按責任比例分攤的裁判規則,判決某公司在交強險責限額內、商業三者險約定範圍內賠償125199.49元,唐某賠償173495.87元。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規定,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該條款延續了《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明確了飼養動物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旨在倡導文明飼養動物,推動人和動物和諧相處的良好氛圍。本案法律事實發生於《民法典》施行之前,適用《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 微評>>>>> 社會公德在本質上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或一個群體在曆史長河、社會實踐中積澱下來的道德準則、文化觀念和思想傳統,是約定俗成的行為準則,對維係社會公共生活和調整人際關係具有重要作用。飼養動物也應遵守社會公德,規範自己的飼養行為。攜犬乘坐電梯、遛狗不栓繩、糞便不清除、攜犬進入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等不文明行為對公眾的困擾已久。2021年5月1日,新的《動物防疫法》正式施行,該法規定,攜帶犬隻出戶,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並采取係犬繩等措施,防止犬隻傷人、疫病傳播。遛狗栓繩正式立法,引起了廣泛關注。 犬類是人類忠誠的夥伴,但也有其動物本性,需要人類文明飼養。本案的動物飼養人緊鄰道路栓養犬隻,未注意過往行人、車輛的通行安全,最終引發嚴重交通事故,其行為有悖社會公德,違反法律法規,道德上應予譴責,法律上應予嚴責。 【責任編輯 鄭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