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稅降費相關政策摘要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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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稅降費相關政策摘要
2021-07-09 10:18    

第一篇 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指引

一、疫情防控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要點】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享受主體】

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疫情防控人員。

【享受條件】

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享受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資料留存備查。

留存備查的資料:發放人員名單及金額等資料。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二、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冠肺炎的實物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要點】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冠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取得單位發放的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的個人。

【享受條件】

發放的實物用於預防新冠肺炎。

【享受方式】

     不需要申報。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三、對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

【政策要點】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對電影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享受主體】

提供電影放映服務的納稅人;電影行業納稅人;所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納稅人。

【享受條件】

符合行業要求。

【享受方式】

1.增值稅優惠:自行判別、申報享受、資料留存備查。

留存備查的資料:《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等。

2.企業所得稅優惠:自行判別、申報享受、資料留存備查。

    留存備查的資料:在總局未明確之前,暫參照困難行業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有關規定,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3.文化事業建設費優惠:自行判別、申報享受。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2020年第25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四、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征收率(預征率)征收(預繳)增值稅

【政策要點】

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享受條件】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享受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複工複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第二篇 鼓勵創新政策指引

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政策要點】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享受主體】

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並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享受條件】

   企業從事的是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係統性活動。

【享受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資料留存備查。

留存備查的資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於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製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彙總表;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97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5.《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二、製造業企業提高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

【政策要點】

自2021年1月1日起,製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享受主體】

    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並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製造業企業。

【享受條件】

    1.企業從事的是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係統性活動。

2.製造業企業,是指以製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製造業的範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享受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留存備查的資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於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製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彙總表;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8.企業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應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並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97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5.《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6.《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可預繳申報

【政策要點】

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並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並留存備查。

    企業辦理第3季度或9月份預繳申報時,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在次年辦理彙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企業。

【享受條件】

    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需要預繳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四、研發機構采購過程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政策要點】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享受主體】

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

【享受條件】

1.適用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包括:

(1)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製改革過程中轉製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2)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3)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4)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含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5)科技部核定的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核定的本級政府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6)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7)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技術類);

(8)國家承認學曆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曆教育的高等學校(以教育部門戶網站公布名單為準);

(9)符合該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10)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

【享受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1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第三篇 改善民生政策指引

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

【政策要點】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2.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稅。

3.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4.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5.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

【享受條件】

1.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本公告所稱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2.對於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稅;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無法提供具體比例或所提供數據不實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方式】

1.增值稅優惠、財行稅優惠:自行判別,申報享受。

2.企業所得稅優惠:自行判別、申報享受、資料留存備查。留存備查的資料:

    (1)有關部門批準該項目文件;

(2)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成並投入運行後取得的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原始憑證及賬務處理憑證);

(3)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完工驗收報告;

(4)項目權屬變動情況及轉讓方已享受優惠情況的說明及證明資料(優惠期間項目權屬發生變動的);

(5)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所得分項目核算資料,以及合理分攤期間共同費用的核算資料;

(6)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範圍、條件和標準的情況說明及證據資料。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二、關於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

【政策要點】

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承受房屋、土地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免征契稅;

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並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

【享受條件】

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與應稅收入應分開核算;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通過辦理納稅申報直接享受。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關於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

第四篇 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政策指引

一、重點群體創業稅收扣減

【政策要點】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重慶市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財稅〔2019〕22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財稅〔2019〕22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可按財稅〔2019〕22號文件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享受主體】

1.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係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2.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3.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4.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曆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享受條件】

1.從事個體經營;

2.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2號)

2.《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教育部關於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

3.《重慶市財政局等5部門關於落實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渝財規〔2019〕2號)

二、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收扣減

【政策要點】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重慶市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享受主體】

屬於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優惠內容】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並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2號)

2.《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教育部關於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

3.《重慶市財政局等5部門關於落實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渝財規〔2019〕2號)

三、退役士兵創業稅收扣減

【政策要點】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重慶市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 X實際經營月數。

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財稅〔2019〕21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財稅C201W21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可按財稅〔2019〕21號文件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享受主體】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享受條件】

從事個體經營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並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2.《重慶市財政局等5部門關於落實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渝財規〔2019〕2號)

四、吸納退役士兵就業企業稅收扣減

【政策要點】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重慶市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企業按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算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算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業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於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於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於核算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企業工作不滿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減免稅限額。計算公式為:企業核算減免稅總額=2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單位工作月份:12 x具體定額標準。

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享受主體】

屬於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享受條件】

與招用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1號)

2.《重慶市財政局等5部門關於落實退役士兵、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渝財規〔2019〕2號)

第五篇 今年新出台的優惠政策

一、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政策要點】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享受條件】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享受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

【政策依據】

1.《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

二、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

【政策要點】

1.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並在年度彙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彙總納稅申報時,合並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3.個體工商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4.個體工商戶需將按上述方法計算得出的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並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對於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提供該優惠政策減免稅額和報告表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後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享受主體】

個體工商戶,不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享受條件】

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

【享受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三、小型微利企業再減半征收

【政策要點】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包括實行查賬征收和和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

【享受條件】

    1.企業從事國家非限製和禁止行業。

    2.企業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

【享受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留存備查的資料:

1.所從事行業不屬於限製和禁止行業的說明;

2.從業人數的計算過程;

3.資產總額的計算過程。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四、製造業企業提高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

【政策要點】

自2021年1月1日起,製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享受主體】

    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並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製造業企業。

【享受條件】

    1.企業從事的是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係統性活動。

2.製造業企業,是指以製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製造業的範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享受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留存備查的資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於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製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彙總表;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8.企業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應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並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97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5.《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6.《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五、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政策要點】

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先進製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後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先進製造業納稅人,是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並銷售“非金屬礦物製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先進製造業納稅人。

【享受條件】

1.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享受方式】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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